(七)为了促进本会的发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必要时本会可投资设立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解释本会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按规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八)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的建议名单;
(九)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作出奖惩决定或提议;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可以代行常务理事会(一)、(三)、(四)、(五)、(七)、(九)项职权。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行业推荐产生,秘书长候选人由会长提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事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各专业分会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各专业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开展活动。各专业分会由会员单位产生分会长1名、副分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分会日常工作。各专业分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须报本会秘书处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相关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提倡会员在缴纳会费以外向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退休后返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